大家好,今天小编关注到一个比较有意思的话题,就是关于中国汉乐理论建设的问题,于是小编就整理了1个相关介绍中国汉乐理论建设的解答,让我们一起看看吧。
“七平均律”是我国民间所使用的一种律制。据本人考证,这一律制的历史久远,至迟于魏晋时期就已被广为应用了,因此它早于纯律;这有《宋书·律历志》关于荀勖与列和争论的记载为证。这一律制之所以会产生争执,乃是由它本身的特殊性所决定的。原来无论是三分损益律、纯律,还是十二平均律,都有其生律方法,因此,这三种律制的音程都具有确定性,有关这三种律制的理论研究就具有严密性;惟独这所谓的“七平均律”,其音程有人说是171.43音分,乃是一种臆测,它根本就没有生律方法。笔者所知最早述及“七平均律”生律方法的,乃是清末人戴武的《律说》。
戴武在《律说》中批评朱载堉的十二平均律,说“用十三率连比例开十一乘方法,而不用八率连比例开六乘方法,仍为大误”。刘天华先生的胞兄刘半农先生,批评这种二度之间的音程为171.43音分的律制“真不知是什么东西!”(注一)笔者认为,这所谓的“七平均律”是对我国民间音乐所用律制的误解,它同我国旧式匀孔曲笛的音律有关,但却不是“七平均律”。广东音乐的“乙反调”与广东汉乐的“软线”,潮州音乐的“重三六调”,秦腔音乐的“苦音”,在调性上几乎是一致的。 就是微升4微降7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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