大家好,今天小编关注到一个比较有意思的话题,就是关于外国古典音乐版权问题的问题,于是小编就整理了3个相关介绍外国古典音乐版权问题的解答,让我们一起看看吧。
制作独立视频后添加了背景音乐,是属于机械表演的范畴。按照法律规定,免费表演已经发表的作品,该表演未向公众收取费用,也未向表演者支付报酬的,属于对作品的合理使用,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,不向其支付报酬。
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、作品名称,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法律享有的其他权利。
也就是说添加背景音乐以后的视频,公开发布等都是免费的,则不构成侵权。
但如果有收费,或者以刊登收费广告等方式直接或者间接收取费用的,则属于侵权行为,就需要承担侵犯知识产权的法律责任了。
不侵权。
音乐属著作权的重要组成部分,按我国著作权法和国际版权公约规定,著作权自完成即自然生成,享有终身保护权。且著作权人亡故后仍享有一定的保护期限。我国著作权法规定是50年,国际版权法公约规定不低于25年。古典音乐早就已经过了保护期,可以自由使用而不侵权。
1,古代绘画、书法作品原作的版权仍然属于作者,只是部分权利因超出保护期,不受著作权法保护。
2,如果使用古代绘画、书法作品的原作,仍然需要注明原作者姓名。
3,如果使用汇编成册的绘画、书法作品集,需要征得汇编人的同意并支付报酬。
4,《著作权法》规定: 第十条 著作权包括下列人身权和财产权: (十四)改编权,即改变作品,创作出具有独创性的新作品的权利; (十六)汇编权,即将作品或者作品的片段通过选择或者编排,汇集成新作品的权利; 著作权人可以许可他人行使前款第(五)项至第(十七)项规定的权利,并依照约定或者本法有关规定获得报酬。 第二十条 作者的署名权、修改权、保护作品完整权的保护期不受限制。
当前著作权保护时限至创作者死后五十年止。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》第二十一条
公民的作品,其发表权、本法第十条第一款第(五)项至第(十七)项规定的权利的保护期为作者终生及其死亡后五十年,截止于作者死亡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;如果是合作作品,截止于最后死亡的作者死亡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。
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作品、著作权(署名权除外)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的职务作品,其发表权、本法第十条第一款第(五)项至第(十七)项规定的权利的保护期为五十年,截止于作品首次发表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,但作品自创作完成后五十年内未发表的,本法不再保护。
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、摄影作品,其发表权、本法第十条第一款第(五)项至第(十七)项规定的权利的保护期为五十年,截止于作品首次发表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,但作品自创作完成后五十年内未发表的,本法不再保护。
第三十六条出版者有权许可或者禁止他人使用其出版的图书、期刊的版式设计。
前款规定的权利的保护期为十年,截止于使用该版式设计的图书、期刊首次出版后第十年的12月31日。
第三十九条本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(一)项、第(二)项规定的权利的保护
假设使用中国古代诗人作品,中国古代的截止时间为公元1840年。
到此,以上就是小编对于外国古典音乐版权问题的问题就介绍到这了,希望介绍关于外国古典音乐版权问题的3点解答对大家有用。